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輔導主任
張貼日期: 2021-05-27 15:51:50 點閱:191
一、依據教育部110年5月21日臺教學(四)字第1100071117A號函辦理。 二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防疫策略,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,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,統一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。 三、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,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先請學生家長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,以資周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