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0-01-21 17:02:29 點閱:290
主旨: | 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,請查照。 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本縣後備指揮部109年1月6日後彰化管字第1090000081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,並於109年1月1日生效,計有緩召第2、3、5款、逐召第1至第9款、儘召第1、3、4款,將原「年限制」條文刪除。 |
三、 | 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,律定受理審查期程,開放於109年1月2日至2月10日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5款及儘召第4款案件,並規範本府於109年3月20日前完成案件調查轉送後備指揮部,餘各款案件由服務機關受理轉送,後備指揮部應於109年4月30日前核復當事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