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年資清查】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專任教師,符合可重新敘薪年資清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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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4-10-17 08:31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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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及同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
依教師待遇條例(下稱待遇條例)第11條第2項規定:「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,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:一、中小學教師按其初任教師之學歷依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敘,並依第9條第1項、第3項及第4項規定提敘薪級;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,並依前條規定辦理改敘。……」復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,取得較高學歷者辦理改敘,應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。 |
三、 |
揆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之立法意旨,係因依待遇條例施行前規定核敘薪級,可能衍生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(以下簡稱中小學)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,於公立學校所敘薪級低於原私立學校所敘薪級之不合理情形,爰制定該規定,俾令公立學校敘薪結果與原私立學校敘薪結果一致,並未限制依該款規定核敘薪級時,採計職前年資提敘薪級及依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先後順序。該款規定先敘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事項,再敘寫取得較高學歷者得依規定改敘,係因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並非均取得較高學歷之故。綜上,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,並取得較高學歷者,其依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核敘薪級時,如因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,致其所敘薪級低於私立中小學最後在職時敘定有案薪級者,得先依較高學歷改敘,再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採計職前年資。 |
四、 |
前開教育部之釋示,係闡明法規之原意,固應自法規施行日(104 年12月27日)起有其適用。爰為維護教師權益,請各校依案附作業說明清查貴校教師有無是類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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